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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姻缘之婚姻房产认定七法则

发布者:刘骏律师|时间:2016年02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775人看过

在婚姻家事纠纷中,房产纠纷是关系到当事人身家性命的重大问题。笔者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经验,总结此婚姻房产认定七法则,供大家参考。

一、结婚登记前一方全资购房,为购房者个人财产,与何时取得产证无关。

二、结婚登记前一方支付首付款购房,结婚登记后以共同财产还贷。产证登记于购房方一人名下的。离婚时,房屋及未还清贷款部份,统归产权方。共同还贷所支付的金额包括房产增值部份双方平分,由产权方支付补偿款给另一方。

三、结婚登记后,婚前拥有独立产权的一方,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产权人的,该房产为夫妻共同产权。

四、结婚登记前双方共同全款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按出资情况认定为共同财产。如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且双方出资确定的,按出资比例认定为按份共有;否则认定为产权人个人财产。

五、结婚登记前双方共同出资付首付购房,登记后共同还贷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共同财产。如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婚后共同还贷的部份及房产增值部份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出资部分,按出资比例认为按份共有。

六、结婚登记后,双方用共同财产购房,产权无论登记在一人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七、结婚登记后,一方为个人婚前财产全资购房且登记在本人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刘骏律师

2016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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