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XX,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案发时系四川昶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2018年9月1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律师,北京鼎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律师,北京鼎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XX,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案发时系四川昶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监事。2018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潘杨,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何涛,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常XX犯集资诈骗罪,原审被告人牛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9)川0105刑初39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常XX、牛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刑初39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