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某,男,199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女,200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龙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锐,贵州大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贵州大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张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