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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2年10月20日 | 发布者:张睿锐 | 点击:46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张某某,男,199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女,200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龙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锐...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某,男,199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女,200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龙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锐,贵州大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贵州大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张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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