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肖雅然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10日 6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经过本人代理工作最终为B、C减少了约9500万元的损失。 A因与B、C借款纠纷案件,于2017年6月16日向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B、C偿还借款本金940万元,并支付2016年8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和违约金;2、判令丁广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对抵押物203房地证2008字第14798、14799、14800所载三处房产予以拍卖,A在拍卖款300万元内优先受偿;3、胡凌对B、C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广龙、B、C为应诉,于2017年7月3日与 本所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委托肖雅然律师作为案件代理人在诉讼阶段提供法律服务。 经过多次反复开庭质证和辩论,以及庭审后多次与法官进行沟通,并向其提交了书面的代理意见,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本人代理意见,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2017)川0180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书》。 从A诉讼请求和生效判决的判决来看,原告A起诉诉求的金额为本金940万元,利息暂算至判决作出之日2019年2月20日为5853066元,本息共计15253066元。而生效判决中确认C、B需实际支付A的金额为5781342.66元,经过肖雅然律师代理工作最终为B、C减少了约9500万元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