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梦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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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作者:吴梦轶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23次举报
2023-12-18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义务,有以下几项: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审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在接到传讯后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上述规定,以及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的,已经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区别情形,还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对其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吴梦轶律师,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23年被选任为第六届襄阳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襄阳
  • 执业单位: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620********6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
1420620********69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