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梦轶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8日 15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本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杨某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社会调查报告只能作为参考意见,请求对其适用缓刑。另辩称,被告人王某、吕某获得的制毒工艺无法制造其意图制造的“甲基苯丙胺”;含 4-甲基甲卡西酮成分的晶体是被告人制造工艺产生还是偶然制成不明;4甲基甲卡西酮含量不明,以9.09 克作为毒品数量缺乏依据,被告人王某、吕某应属犯罪未遂。
王某等五人制造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为杨某辩护人,公诉人起诉时认为本案系制造毒品罪未遂,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主犯属于犯罪既遂,进行二次开庭,本人及被告一、二辩护人均重新提交法律意见并多次与法官沟通,最终法官认定本案主犯犯罪既遂,但未加重全案刑期,判处杨某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