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特别说明:
本条第三款“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实施,但犯罪结果还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全部发生,由于行为人的供述,使得有关方面能够采取措施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情况。
本条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并不意味着一定会从轻、减轻处罚,对于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大、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恶劣的犯罪分子,即便构成自首或坦白,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不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齐仟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