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仟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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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签署了知情同意书是否意味着医院能够当然免除责任?

作者:齐仟银律师时间:2026年07月21日分类:齐律普法浏览:171次举报
2026-07-21

根据《民法典》第1219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法律的角度,签署知情同意书实际上是一种授权行为,即允许医生在身体开刀以治疗患者疾病,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的具有一定“破坏性”的手术合法化。根据《民法典》第1219条的规定,患者本人及其近亲属是享有知情权的,即对在诊疗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有权利知晓。签署知情同意书是对患者及其近亲属履行知情权的表现,并不是医疗机构免责的事由。医院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关键要看是否对患者造成损害事实及后果,故医院等医疗机构不能以患者已经签署了知情同意书为理由来推卸责任。

执业理念:以客户为中心,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婚姻家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北京东卫(西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0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北京东卫(西安)律师事务所
1610120********08 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