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特别说明:
1.本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非审判时的年龄。
2.本条第三款中的“以特别残忍手段”,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一样,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3.本条第三款中的“情节恶劣”需要结合犯罪的动机、手段、危害、造成的后果、悔罪表现等犯罪情节综合进行判断,包括行为人主观恶性很大、有预谋有组织地实施、采用残忍手段、多次实施、致多人死亡或者重伤造成严重残疾、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情形。对于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大、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行为人家属积极给予被害人及其家属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等情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不核准追诉。
4.关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并不是指核准追诉的,就一定追责,还需人民法院根据证据和事实情况等,对案件进行审理,审理后作出有罪判决的,判决生效后,行为人才负刑事责任。实践中,应当由公安机关报请核准追诉,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核准追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并依照有关法律采取相应措施。
5.本条第五款中“在必要的时候”,一般是指行为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确实管教不了,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情形。但对于实施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暴力犯罪,人身危险性大的,应当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齐仟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