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特别说明:1.本条不受本法第六十五条关于构成累犯的前罪和后罪都应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条件限制。即前罪只要判处刑罚即可,后罪只要构成犯罪即可。
2.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属于对未成年人的特别规定。与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脉相承,不仅限于第六十五条,也应当适用于本条关于特别累犯的规定。
3.《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4.“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5.陕西省高院、陕西省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但是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应高于5年,少于3个月。对于后罪比前罪重的累犯以及特殊累犯,应当确定较重的从重幅度。
齐仟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