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朋友甲介绍,乙找到我电话咨询(乙在外地)一起涉嫌抢劫罪的刑事案件,主要案情为:“乙的女儿(已满14周岁,在校学生,初三,被警方抓获前即将中考)因涉嫌抢劫罪被警方刑拘,抢劫金额为2000余元(事后由于害怕已退还),不存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加重情节”。在简单交谈后,乙问我:“找律师有没有用?”,我担心乙对找律师存在不正确的认知,于是告知乙:“律师不是一些人说的那样,能把黑的说成白的,律师是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从宽处理”,此后,我为乙详细介绍了刑事案件的流程与注意事项,以及其女儿可能面临的刑罚。由于是朋友介绍且乙在外地,在乙问我律师费时,我在电话中报了价。乙表示和家人商量后决定。
电话咨询完毕后,我检索到两个可参考的抢劫罪入库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开发建设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按照最高法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此举旨在保障法律适用统一,避免“同案不同判”),第一个是未成年在校学生犯抢劫罪适用缓刑的案例,第二个是刚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两次抢劫,依然适用缓刑的案例。我觉得乙女儿涉嫌抢劫罪一案有较大的辩护空间,第一,乙女儿是未成年人,根据《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意味着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二,乙女儿是在校学生,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法院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会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在校学生的实际情况,如果符合条件,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适用缓刑,以便其继续完成学业。第三,如果能通过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会成为一个重要的从轻处罚情节。
于是我主动电话联系乙,将上述情况告知乙,但乙表示经过和家人商量后觉得请律师没用,于是决定不聘请律师为女儿辩护。作为律师,我是理解并尊重乙的选择的,只是觉得如果没有人为乙的女儿全力辩护,那么其很可能被判处实刑,刑满释放后也难以继续完成学业了。
根据笔者代理的或者了解到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情况,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未成年人犯罪大多与其家庭和成长环境有着直接的关系,很多犯罪的未成年人父母离异,或者即便父母没有离异,也是由于各种原因对未成年子女疏于管教。希望未成年人父母能够做到与子女多沟通,了解其思想动态,并积极做好干预,避免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如果已经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也不能放任不管,破罐子破摔,而应积极采取挽救措施,促使其改邪归正。
齐仟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