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齐仟银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07日 15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办案手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能否获赔误工费?
简要案情:2023年4月15日被告黄某某驾车观察不周将原告李某某(72岁)撞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某先后两次入院治疗,被医院诊断为肋骨骨折、创伤性湿肺、多处软组织损伤等,由于协商未果,原告李某某委托我担任诉讼代理人将被告黄某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 关于误工费的代理意见: 原告李某某虽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其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因此其关于误工费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误工费赔偿,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是采取的劳动能力丧失赔偿制度,不以年龄进行限制。同时,老年人参加生产活动也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随着我国逐步进入老龄社会,国家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再就业、再上岗。现实生活中,60岁以上的人被返聘工作或从事雇工、从事农业生产的很普遍。特别是在农村,60周岁以上的人还在从事体力劳动的人很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
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排除老人的误工费求偿权。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也不代表必然丧失劳动能力,故不能机械地以法定退休年龄界定,而应以实际遭受的损失为依据。 原告李某某提供的户籍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可以证明其事故发生时有劳动能力,存在误工费损失,结合其职业为农民,户籍地村委会对其生产生活的具体情况更为了解的实际,且司法实践中众多案例都支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误工费(例如:(2021)陕01民终6180号,(2020)陕0122民初1233号,(2021)陕04民终995号,(2020)陕07民终731号),因此原告李某某主张误工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然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合法获得报酬的老年人,在结合其劳动能力、收入状态等相关事实后,依法应支持其误工费的赔偿请求,这不仅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收入,也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保险公司关于误工费的答辩意见:认为原告已达退休年龄,不应计算误工费。 裁判结果:法院支持了原告包括误工费在内的绝大部分诉讼请求,关于误工费法院认为:结合本地农村务工实际情况,年满 60 周岁的农民外出务工较为普遍,原告主张误工费具有合理性,故应结合原告在案发时的年龄并参照本地相同或相 近行业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以及本地同龄人的务工薪酬状况,酌情确定为每日100元。(本案案号:(2023)陕 0122 民初 2585 号,三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