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律师刘旭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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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纠纷相关法规汇总

发布者:税务律师刘旭旭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3日|分类:公司解散 |701人看过


1、《民法典》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份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产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续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因难;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六条 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東力。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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