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律师刘旭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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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相关法规汇总

发布者:税务律师刘旭旭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2日|分类:人身损害 |765人看过


1、《民法典》

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ー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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