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律师刘旭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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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执行申请书所涉问题

发布者:税务律师刘旭旭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419人看过


最近因有案件需要申请执行,故起草了份执行申请书,本来这种最基本的文书应该没什么问题,但许多细节还是需要研究。略作整理,分享如下。

一、标题与主体称谓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诉讼文书样式中执行申请书的标题为“申请执行书”,申请人称作“申请执行人”,被申请人称作“被执行人”。但最高院的样式也仅供参考,标题写成“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均不为错,申请主体写成“申请人”,被申请主体写成“被申请人”,均不为错。

二、一般债务债务利息的算法

1、不足1年时,实际天数是除以360还是365?

这个问题在诉讼阶段就会遇到,执行阶段贯彻法院的判决即可。我认为,对于该问题,当事人争议所依据的合同中若有明确约定,则依合同约定。若没有合同或合同中没有约定,鉴于银行在计算存贷款利率时一般按360天计,则申请人也可参考银行的计算方法,选择按360天计算。若对方提出抗辩或法院不认可,那再按365天计算也不会造成什么损失。

相关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5]129号)

三、存贷款利率换算和计息公式

(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

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

月利率(‰)=年利率(%)÷12

2、利息计算期间,利率发生变动如何处理?

分段计算。比如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算,2015年10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将一年以内利率由4.6%调整为4.35%,那么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23日为第一区间,先按4.6%计算第一区间的利息,2015年10月24日以后为第二区间,按4.35%计算第二区间的利息。

三、加倍利息的计算方法

1、加倍利息的计算基数

刚开始我以为加倍利息的计算基数是法院判决的本金和利息之和,后来感觉不太对,研究后发现基数仅为法院判决的本金。加倍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迟延履行期间。

即如法院判决被告还款1万元并承担按10%的利率计算的利息1000元。那么加倍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仅是本金1万元,1000元作为一般债务利息,需要扣除。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 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迟延履行期间。

2、加倍利息的起算点的关键——判决生效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上述规定比较明确,对于一审判决比较明确,双方未在规定的期间上诉,判决即生效;而对于二审判决,需要确定的一个关键问题是:二审判决自作出之日生效还是自送达最后一个被送达人之日生效?

关于这个问题,似乎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时,法院先看判决作出日期,若在六个月内则满足期限要求;若不在六个月内,当事人提供法院送达的快递单显示日期在六个月以内的,法院也可认为是满足期限要求的。可见,二审判决并非判决作出之日生效,应是判决送达之日生效。

那么接下来的一个问题就是:判决是自送达最后一个被送达人之日生效吗?比如送达给原告的时间是2020年2月1日,送达给被告的时间是2020年3月1日,无其他当事人,则判决生效的时间是2月1日还是3月1日?

我们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1: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北法执异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认为:经查,本案执行依据当中的终审民事判决即区高院(2007)桂民二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送达给最后一个当事人的时间为2007年12月17日,该日期为本案执行依据生效时间。

案例2: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2012年4月13日双方经本院判决离婚……。因当时本案原告尤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该案缺席审理,该判决以公告方式送达,故判决生效时间为2012年11月15日。

注:上述两个案例来源于微信公众号“金明法律说法”的文章《金明说法:二审判决自作出之日生效?不一定!》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法院认为判决生效时间为送达给最后一个当事人的时间,以公告方式送达的,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而实践当事,申请人只知道自己被送达的日期,对方何时被送达,一般无从知晓。法院一般是同时向原被告双方寄送判决的,双方收到的时间应该是差不多的,即使存在一方拒不受领、故意拖延判决生效的情况,也不影响申请人根据自己收到判决的时间申请执行和计算履行期及加倍利息,因为考虑太多可能会导致活没法干了。

四、执行法院

法院判决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裁决由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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