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律师刘旭旭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税务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公司制度的恶

发布者:税务律师刘旭旭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4日|分类:公司法 |971人看过

兽爷发了篇很快被下架的文章——《祥子决定不拉车了》,里面提到了一对买了融创城六期烂尾楼的郑州小夫妻,从满心期待到眼中失去光泽。另有多地业主发出“停贷告知书”,并大有全国蔓延之势。央媒紧急发声:谨防烂尾楼停供风险扩散。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不便置评。但此事涉及的公司法制度问题,倒是可以说道说道。

一、公司制度

1、有限责任

公司制度最大的创新便是有限责任。即股东只需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假如股东出资额是1万元,不管公司对外欠多少债,股东最大的损失就是这1万元。

2、认缴资本

2014年5月我参加了一个公司法论坛,彼时新修订的《公司法》刚刚实施,新《公司法》废除了一般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及最低实缴要求,实行认缴资本制。论坛中许多学者批评这一天来得太晚,但我也听到了一位学者在充分肯定最低注册资本制的意义:公司在我国刚出现时,人们普遍认为公司就是骗钱的皮包公司,94年公司法实施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对于增强公司信用、破除人们偏见是具有非常大的历史贡献的。

国家为了鼓励创业,降低创业成本,于2005年降低了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并于2014年取消了一般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仍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改为完全的认缴资本制。自此,公司发起人可以低成本地设立公司,可以写一个超过自身负担能力的注册资本额,可以填一个超过自身寿命的认缴期限。

3、允许破产

公司可以破产,破产即意味着公司的死亡,法人主体资格消失。人死债消,所欠的大部分债可以不用还了。

 

二、制度滥用

其实公司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促进我们这个社会更好地发展,可架不住一些人苦心钻营,去钻制度的漏洞,滥用制度给予的便利。

1、滥用法人独立地位

法人,即法律上拟制的人,法律认可其具有独立地位,可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可独立拥有财产。股东设立公司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便可相互独立,股东不可随意侵占公司财产,若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可分,即为混同。股东在取用公司财产时,认为公司和自己是一家的,在需要对外承担义务时,又以公司是独立法人,应独自承担责任来做挡箭牌,此行为即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不过,针对该情形,公司法规定了“刺破公司面纱”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2、滥用认缴制度

前文已提到,对于绝大多数的企业,公司法规定其可以进行完全认缴,也就是说,股东可以认缴1个亿但实际先不付一分钱。高额的注册资本可以增加公司的信用,公司也可以更容易借到钱、赊到账。虽然股东要对认缴的出资承担责任,公司还不起钱的话,股东要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但有心的人,往往找自己的保安、司机等偿债能力不强的人来做名义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债权人很难追索到真正的股东。

3、滥用有限责任

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也是可以做股东的,因此就有一些股权架构的专家来投其所好。股东认缴1个亿,要对这1个亿负责,可股东不想负责怎么办?他再成立一个认缴资本为1万元的公司,再用这个1万元公司去认缴另一个公司的1个亿,这样另一个公司欠付的巨额债务,股东只需以1万元为限来承担责任。

4、滥用破产

根源还在于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时,公司便可以破产,然后人死债消。对于一般的小公司,这样的制度确实有利于鼓励人们创业,激发社会活力。可对于大公司来说,它欠债的规模和人数会空前巨大,一旦破产,可能会让人失去自己及家庭的毕生积蓄。再加上现代交易的复杂性,债权人本身也背负着对他人的负债,公司破产躺平了,债权人的债务还得持续的还。

 

三、制度突破

法律是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人们要遵守已经生效的规则,可有效的规则并不意味着它就是合理的。在规则失去公平正义时,人们当然享有为了公平正义去抗争的权利。抗争可能会损害自认为无辜的第三方利益,但在现有规则体系下受益的人,不可能完全无辜。

抗争者或许是革命的先驱,或许是权利的斗士,或许是籍籍无名的从众者,可他们,都在推动着社会的进步。

历来抗争者都需要付出代价,可面临生存危机时,这些代价又算得了什么呢?历来无产阶级都是无所畏惧的,他们打碎的只是锁链,可得到的却是新的世界!

通过抗争,法律可以得到修订,制度漏洞可以得到弥补,公平正义可以重新归位。

 

刘旭旭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2022年6月14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