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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23条和民诉解释第8条的关系

发布者:张辉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3日|分类:法律顾问 |3387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实践中,对该条如何理解,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的完整表述为:“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且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时间不足一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它的理解是原被告均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但因时间不同(不足一年、一年以上)而导致管辖地不同(被告原住所地、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地)。第二种意见表述为:“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仅是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且时间达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理解为: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因原告是否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而决定了管辖地不同。两种意见的分歧在于:双方当事人是否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这两种意见各持己见,谁也说服不了谁,难有统一的认识,给人民法院立案时确定管辖带来了影响。 要正确理解民诉法意见第8条,还须从头说起。该条涉及的是地域管辖问题。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确定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分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等。第8条即涉及地域管辖中的一般地域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以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即分别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是为了便于人民法院传唤被告参加诉讼,对诉讼标的物进行保全,有利于判决的顺利执行;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原告滥用诉权,使被告免受原告不当诉讼的侵扰。但由于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未必会给原告行使诉权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带来方便,于是民事诉讼法作了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例外规定。民诉法意见在对民诉法进行“解释”时,并未指出民诉法意见的某条是对民诉法某条的解释,在拿着民诉法意见与民诉法对照时,使人困惑不解。我们先来分析一下民诉法意见相关条文分类(1)和结构。民诉法意见第6条的结构是:一个问题是“被告被注销户籍”。因以下两种情形而导致管辖地不同:(1)、仅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此情形由原告所在地管辖(属原则的例外);(2)、原被告双方被注销户籍的,则由被告所在地管辖(属于适用原则的规定)。前后句之间用的是分号隔开。第11条讲的是被告为军人离婚案。涉及两个方面:(1)、原告为非军人的,由原告所在地管辖(属于原则的例外);(2)、双方为军人的,由被告所在地管辖(属适用原则的规定)。这两方面分别在第一款和第二款,中间用不同的段来分开。第12条讲的是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离婚案,它也有两个方面:(1)、只有被告离开的,由原告所在地管辖(属于原则的例外);(2)、双方均离开的,由被告所在地管辖(属于适用原则的规定)。这两方面之间用的是句号分开。以上三条结构完全一样,但在隔开“两个方面”时,却分别用了分号、句号和段,且不说这种用法正确与否,有一个结构特点对我们理解第8条是有帮助的,即图中每一条中均有原则和例外。而第8条却仅有原则,两句话均讲的是“被告所在地”,没有例外。也就是说第8条是对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但该条解释与民诉法第二十三条明显矛盾。如前所述,民诉法第二十二条是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第二十三是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第二十三条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已明确规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意见第8条再作这样的解释是否妥当,最高人民法院的这种解释根据是什么?难道司法解释能任意解释?从法律效力上讲,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与第二十三条没有大小之分。二十二条是原则、二十三条是例外,这仅是理论上的划分。第8条不能因为要对二十二条“原则”进行解释,而置二十三条“例外”的法律效力而不顾。类似的问题也出现在民诉法意见第12条中,“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既然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那么另一方起诉时,离开方是居无常所或是符合“经常居住地”的规定,若是无经常居住地的,后句的“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管辖”已讲清楚,就按此确定管辖。若是有经常居住地,那为什么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这样解释未必是贯彻两便原则,真是令人费解。 对民诉法意见第8条的理解,我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很简单:1、第8条是对“原则”进行解释,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地即视为民诉法解释第5条规定的经常居住地。2、第8条前句与后句之间用的是句号隔开。 审判人员对第8条的理解产生歧义,对其不能统一认识,也说明第8条的用语不当、标点符号运用不准。企盼最高人民法院能适时对相关条文予以修改。


转载自湘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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