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又包括两个小问题,即是否应当履行和什么时候履行。
第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是否应当履行?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见,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
其次,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时的赠与行为与一般的赠与行为有所不同,这是通过离婚协议进行约定的,并非一个单独的赠与合同,而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等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不能任意分割,也不能任意撤销。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于法无据,属于不诚信的行为。
第二、协议履行的具体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约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实践中作为父母一方经常以子女未成年,赠与行为无效为由推脱履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行为无效。未成年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随时要求拒不履行的一方履行赠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