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下,网红经济迎来了高速发展期,而网红经济的背后大多以MCN模式运营。其中MCN机构与KOL达人之间的违约纠纷屡见报道,不论是MCN机构与KOL达人之间的内部争议,还是推广带货与消费者粉丝之间的外部争议都常有发生。对此,本文旨在分析MCN模式中存有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以期能为MCN服务机构或网红主播从事有关民事行为时,提供相关参考。
一、MCN模式的概念及其高速发展趋势
MCN(Multi-ChannelNetwork)直译为多渠道网络服务,是一种网红经济运作模式。它将专业生产内容及用户原创内容等相互联合,用资本保障内容达到持续性输出,进而希望能够利用好组织化、规模化的竞争优势,实现稳定良性的商业变现是其最终目的。
目前,一些广电媒体、国有控股企业也正在加入短视频MCN的发展道路中,可以说MCN模式在当前的发展阶段正如火如荼。根据iiMediaResearch(艾媒咨询)数据显示,中国2020年MCN市场规模达到245亿元,较2019年增长45.8%,2021年有望达到296亿元。
二、MCN机构与KOL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
KOL(Key OpinionLeader)翻译为关键意见领袖(以下简称为“网红主播”),用当下流行的词汇称即是网红主播,像薇娅、李佳琦等。通常MCN机构与网红主播之间会签订合作协议、经纪合同等,协议的内容也包含合作方式、分成比例、是否为独家、违约责任等。然而,双方认定为何种法律关系,法院会进行实质性的审查,签署协议的名称不会作为认定的唯一依据。
1.审判实践中双方被认定为经纪合同的理由
MCN机构与KOL达人之间签订了经纪合同。从收入来源看,网红主播的收入主要来源是通过第三方平台吸引的粉丝获得的打赏或分红,并非来自MCN机构,因此不具有工资的特征。其次,从人身隶属性上看,网红主播可自主选择直播的时常、直播的场所、直播的内容等。这与通常的劳动者需遵守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上存在差别。再者,MCN机构的日常业务是为网红主播提供培训、宣传、演绎活动的机会,与网红直播的业务相区分。
2.审判实践中双方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理由
当MCN机构与KOL达人之间未签订合同或形式上签订了某经纪合同。但MCN机构实质上对网红主播进行着严格的人事管理,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如适用考勤、奖惩制度、直播时长与收入挂钩等。MCN机构为网红主播提供直播场所及设备,且约定必须在限定的场所内进行直播。还有的直播收益直接归属于MCN机构,再由MCN机构将收入分配给网红主播。以上情形即名义上为合作关系,实质上符合劳动关系中的隶属性。
根据上述判断要点,当MCN机构与KOL达人发生具体纠纷时,则应从MCN机构与网红主播签订的协议、工作微信群聊天记录、是否有日常考勤管理、门禁卡、视频光盘等证据层面进行全面的分析。
三、事前订立合同时需注意的法律风险
通常MCN机构与网红主播之间的纠纷往往伴随着账号的权属归于哪一方,以及违约方违约责任的计算争议。
1.直播账号的所有权
关于直播账号的归属争议,有判例认定为属于网红主播的个人所有,也有判例从合同约定出发认定账号为MCN机构所有,还有的判例认定为应属网络平台运营商所有。以上实践观点的不统一,主要源自目前我国并没有具体的法律对虚拟财产的性质及权利归属做出规定。理论上,虚拟财产性质是物权或债权尚有争论。
直播账号是一种网络虚拟财产,理应受到《民法典》第127条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据此,笔者认为,直播账号的权利属性可以由双方事先约定,双方可在合同条款中约定账号的属性为物权,对直播账号的各项权利,如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等双方也可以做出事先的约定。虽然某些平台有禁止账号转让的格式条款,但并不意味着此条款一定为有效。
2.违约金设置
另外,签订合同时的违约条款,如约定随意过高,法院必然主动调整,最终判决金额取决于法官个人的“前理解”,往往导致未达预期。因此,违约金的设置应尽量具备客观性、合理性,可从分成收入、自签约后的粉丝增长量、对网红主播投入的支出等角度设置相应违约金。
四、网红主播涉嫌虚假宣传时的法律风险
本文对于直播电商认定虚假宣传的标准不作讨论,仅讨论网红主播存在虚假宣传情形下的身份认定及责任承担。
根据《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当直播带货作为商业广告时,网红主播通常以广告代言人身份,但网红主播也有可能存在多种广告主体身份上的竞合。判断身份的重点在于:主播与销售者的关系决定了其是否是广告主,其与网络平台的关系决定了其是否是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
若网红主播接受商家委托,以自身信誉作背书吸引观众购买的,则是广告代言人,如抖音的“辛巴”“薇娅”“李佳琦”等进行的直播带货。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需要自身使用过。否则,如果网红主播推荐未使用过的商品让消费者购买,将面临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的法律责任。另外,关系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对消费者的损害,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代言人在明知或者应知广告制作环节中存在虚假,也应当对消费者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若网红主播是商家老板,比如抖音的“辣条源叔”,该情形下的主播被认定为“广告主”或“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吊销营业执照,严重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结语:目前,“网红经济”方兴未艾,仍有许多MCN机构与个人将参与其中。本文在内容上无法穷尽其中的法律要点,因此,上述主体应事前了解签订合同时、履约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以免后续可能发生事前可预见的诉讼纠纷,徒增成本与时间的损耗。
参考:
1、艾媒咨询|2019-2020年中国MCN机构专题研究报告
2、(2019)吉2401民初5123号判决书
3、(2018)粤01民终10473号判决书
4、(2020)苏0106民初2046号判决书.
5、宋亚辉:《网络直播带货的商业模式与法律规制》,载《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0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