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超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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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现“夺命酒局”!家属向“酒友”索赔50万,法院判了

作者:王超龙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3次举报


时至今日,有人把酒言欢,也有人饮酒误事。因饮酒造成共饮人死亡事件时有发生,本是一场欢乐的聚会,竟成了悲剧,是不是所有的同饮者都需要承担责任呢?

周某聚餐喝酒返回家中身亡,周某的妻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一起参加聚餐的11个同桌承担侵权责任。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原告万梅等诉被告王仁等生命权纠纷案,终审驳回万梅等的诉讼请求。

周某与万某系夫妻关系。2021年3月21日下午,王某邀请周某一家及其他老乡共20多人聚餐,过程中周某与其他人共同饮酒。当天20时许,聚餐结束后,周某拒绝打牌活动,骑电动自行车搭载妻儿于21时左右回到家中。

当晚,周某在家中无明显诱因跌倒在床,呼之不应,妻子万某遂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车到达现场后发现其已死亡,经抢救未能恢复心跳。

经鉴定,死者周某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常见的诱因有:外伤、争吵、情绪激动、惊吓、精神紧张、劳累、体力活动增加、饮酒等。经检测,周某生前存在饮酒情况,可成为诱发心脏疾病发作因素。其后,周某的妻儿将共同饮酒的11人诉至法院,请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495254元。

诉讼过程中,原告万某等陈述:当天周某饮用的是白酒,具体喝多少不清楚,其间有人向周某劝酒但没有拼酒,万某没有劝阻周某喝酒;聚餐前,周某和原告万某都不知道周某有心脏疾病,其之前也没有犯病过,平时饭量较大,也没有因身体问题到医院检查治疗;当晚聚餐结束时周某处于醉熏状态,但意识还清醒,周某骑电动自行车载着原告顺利回到家,路途中并没有发生意外。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11名被告在聚餐中轮流向周某敬酒并劝酒,导致其在回家后因饮酒过多陷入昏迷继而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但周某及其妻子万某均没有向聚餐组织者王某及其他被告明示周某患有心脏疾病不宜饮酒,而且原告也没有举出证据证明甚至也没有陈述出王某等被告如何超出合理限度地向周某敬酒并劝酒,因此,11名被告在组织、参加聚餐活动中并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万某等的诉讼请求。原告万某等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朋友聚餐,把酒言欢,本是一件人生乐事,但如果饮酒过量造成人身伤亡,乐事便成了悲剧。如果饮酒后死亡,同饮者应否承担责任?


  本案承办法官庭后表示,亲戚朋友聚餐中相互敬酒、劝酒属平常的酒桌饮酒行为,只要不超出合理限度都具有合理性,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同时,聚会饮酒属社交自由空间,法律干预应适当谨慎,共同饮酒人安全注意义务的程度应以一般人的普通注意为限,在一般人的可预见范围内。

  本案中,承办法官准确把握因果关系、安全注意义务的判断,依法认定共同饮酒人之间是否具有过错,较好地平衡了社会交往与风险控制的双重需求,树立了“适度饮酒”“相互照顾”的社会导向,有助于形成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

  纵然酒逢知己千杯少,但美酒虽好,莫要贪杯。饮酒要文明、适度,千万不要赌酒、斗酒、劝酒,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酒量有足够的认识,也应该意识到酒后可能产生的后果,在喝酒的过程中量力而行,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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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龙律师,男,浙江省杭州市,长期从事合同纠纷、经济类犯罪等领域案件办理工作。主要业务领域:1)为数十位经济类犯罪案件被...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0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侵权、债权债务、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