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租户)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租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物业公司可以向租户收取物业费,但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因此,一般业主缴纳物业费,业主与租户约定由租户缴纳的,物业公司可以向租户收取物业费,但是租户不交,业主缴纳。缴纳后,可以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向租户追偿。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租户)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租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物业公司可以向租户收取物业费,但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因此,一般业主缴纳物业费,业主与租户约定由租户缴纳的,物业公司可以向租户收取物业费,但是租户不交,业主缴纳。缴纳后,可以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向租户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