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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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offer,无理由拒绝入职,员工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吗?

发布者:刘文玉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5日|分类:劳动纠纷 |1647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关于订立劳动合同的缔约原则问题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

用人单位如果拒绝已经确定入职的劳动者实际入职,如果该劳动者如果已经因此从原单位离职或者拒绝了到其他单位的应聘的机会则实际给此类劳动者造成了缔约损失。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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