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玉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昂宇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遛狗不栓绳,口出狂言,惹怒众人!

发布者:刘文玉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379人看过


72日,安徽蚌埠一女子遛狗时和他人发生冲突,该女子口出狂言,声称自己的狗比人值钱,还威胁对方:要弄死人家孩子!随着事情的发酵,徽州宴老板娘“遛狗嚣张事件”持续发酵,徽州宴的门口聚集了很多心生不满的市民。在小区内不栓绳遛狗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当今纷繁复杂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沟通、相处需要大量的时间、金钱成本,狗狗被称为人类最忠实的朋友,甚至被当成子女、孙子女来对待。但是饲养宠物也要合法合规。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