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为配偶,在离婚诉讼中,配偶既做原告又做被告是不合法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应依法提起变更监护权的诉讼,变更自己为监护人。然后,再以监护人的身份依法出于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保护的提起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若有任何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