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中规定,
离婚案件中由原告住所地管辖的主要情形有一下几种: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涉及不动产的财产分割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