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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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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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退伍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刘文玉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338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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