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开发商交房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拒收,延期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责任;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可以拒收,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质量问题,严重,可拒绝收房,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责任,质量问题不大,限开发商一定期限内修缮,否则可以拒绝收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