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支持了辩护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1基本事实
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苏某在洗浴中心洗浴时,因醉酒在楼梯上撒尿,浴区经理石某某制止时与其发生口角,将被害人石某某殴打致轻伤逃跑。后投案自首。检察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起诉至人民法院。
2案例分析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经辩护人多次沟通被害人,先行赔偿其合理经济损失出具谅解书。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自首、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有利情节,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