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是指因生活有特殊困难而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里享受“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待遇的人员。
有权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人员是: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关于“五保户”死亡后其财产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作了如下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的,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