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李女士为规避购房限购政策,借用弟弟李先生的名字购买了一套新房。房屋系李女士出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买受人”处的签名系李女士借用李先生的名字签署并按手印。购房后,李女士一家实际居住在房屋内,并交纳了日常水电燃气等一系列费用。但该房屋只办理了预售合同备案,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020年,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李先生对宏远公司负有借款债务的连带清偿义务,判决李先生向宏远公司偿还款项。因李先生未履行上述判决,宏远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了预售登记在李先生名下的前述房屋。
2021年,李女士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系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李女士的异议请求。李女士不服该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房屋系借用李先生名义购买并登记在李先生名下为由,主张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并据此主张其有权排除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涉案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李女士基于借名购房合同关系直接诉请确权缺乏法律依据。至于李女士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问题,即使李女士主张的借名购房属实,李女士与李先生之间成立的也是借名购房合同关系,李女士据此就涉案房屋享有的也仅是请求李先生履行出名人义务的债权,该债权不应优先于宏远公司的债权得到保护,并据此驳回了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女士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