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出台后,对该问题予以明确,第15条明确规定:“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但在实践中,多数省市区的登记系统未设置“担保范围”栏目,仅能填写“主债权数额”。故在此情况下,可以根据预先评估可能的利息、罚息以及其他费用,除本金外预留足够的空间,合理设定最高债权限额。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出台后,对该问题予以明确,第15条明确规定:“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但在实践中,多数省市区的登记系统未设置“担保范围”栏目,仅能填写“主债权数额”。故在此情况下,可以根据预先评估可能的利息、罚息以及其他费用,除本金外预留足够的空间,合理设定最高债权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