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录音录像遗嘱是有效的,该遗嘱的生效条件需要具备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必须是与遗产没有任何关系的健全的成年人。需要记录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以上条件缺一不可,任何一点不成立,录音录像遗嘱都无法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