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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想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员工不同意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发布者:刘文玉律师|时间:2022年03月30日|分类:劳动纠纷 |300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一种典型的形成权。民法理论认为行使形成权的单方法律行为可以撤回而不可以撤销,即变动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前可以撤回,阻断形成权的行使。但当该意思表示已经到达相对人,被相对人所知悉后,该单方法律行为即已生效,形成权已经实现,未经相对人同意不可单方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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