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供电营业规则》第九章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属于窃电行为;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 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物业没有权利对业主或租户采取罚款措施。“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属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两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根据该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物业公司作为经营主体,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处罚权。”
《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的规定,物业公司不是供电的合同当事人,其便无权擅自中断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