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七)社会保险;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企业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是企业和员工的法定义务。公司规定工作满一年后缴纳公积金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