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未向人民法院提出分割财产请求的,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再次分割的时效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3年 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未向人民法院提出分割财产请求的,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再次分割的时效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3年 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