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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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怀孕期间,月薪从1万4降到了4千合法吗?

发布者:刘文玉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0日|分类:劳动纠纷 |284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我国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目的就是消除对女性劳动者的就业歧视,为女性劳动者提供公正、平等的就业机会。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和关爱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劳动者,着力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当女性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申诉,或者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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