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常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往往关系密切,是很好的朋友或者生意伙伴,平时也素有经济往来,在股权代持事宜口头谈妥之后,往往出于信任或者其他因素考虑,不需要或者不能签署股权代持协议。在代持人的离婚诉讼中,隐名股东如果不及时提出权利主张,则代持股权很被分割后,维权往往更加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