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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为了逃避债务改为子女的房产能否撤销?

发布者:刘文玉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365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因此,离婚协议中为了逃避债务将相关财产转移到子女名下,债权人在指导该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转移财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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