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符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彩礼能否追回还需根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彩礼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支出以及有无过错责任等多种因素确定。如果男女双方没有领结婚证,共同生活的时间比较短,同居关系解除后女方需将彩礼全额返还,双方如果已经领取了结婚证,共同生活的时间比较短,离婚时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女方酌情返还彩礼。夫妻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一般以一年为界限,共同生活一年以下可认定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如果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财产混动,则彩礼一般不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