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涉外诉讼离婚管辖法院
在我国,“涉外婚姻”也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诉讼离婚的,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王某与A某离婚纠纷一案,应由原告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程序
(1)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2)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书写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我国领域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3)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可以是特别授权代理。而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当事人如已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其本人可以不到庭。
(4)在国内的当事人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且在国外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法院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时,也可以公告送达。 如国外一方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涉外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间为3个月;如被告在国外的,答辩期为30天,即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在国外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
(5)通知居住在国外的一方参加诉讼时,国外一方有明确的居住地,法院亦需要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通过外交途径或国际公约等约定的方式送达。
本案中,在送达应诉手续时,中文文件和省院外事办指定的翻译机构出具的泰国文翻译件,通过全国法院司法协助管理平台上传应诉手续请求送达文书,经王某所在地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合格后,再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审查合格后,通知承办人邮寄材料,最高院收到邮寄材料后,再通过外交途径将材料送至该国指定的机关。对于判决书的送达,与应诉手续的送达程序一致。
三、涉外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
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我国和国外法律规定差异较大,一般来说未成年子女在国外的,一般由国外一方抚养,如果在国内的一般由在国内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
四、涉外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一般是协议解决,在国内的财产分割可以适用中国的法律予以分割,但对一些在国外的财产主要是证实问题,如果无法查证或证实的法院是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