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利息约定不明确,区分当事人是否为自然人。若双方当事人均为自然人则视为没有利息;若其中一方或者双方不是自然人,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多种因素确定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因此,明确约定利息的借款合同,利息的计算方法取决于借款行为发生的日期。若借款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参照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相关利率计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