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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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被威胁达成和解协议怎么办?

发布者:刘文玉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6日|分类:法律顾问 |902人看过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因此,可以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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