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新公司与被告黄继友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双方约定将原告三间收购门市部租赁给被告,年租金2000元,租赁期限为1年,租赁到期后,被告以原告租赁房屋无房产证为由,拒绝返还该房屋。原告为此起诉要求被告即时返还房屋。
点评:原告未办理租赁房屋的产权证,不影响本案租赁合同的有效成立。租赁房屋确系原告所建,原、被告均无疑义,说明该房屋系原告所有。是否办理房屋产权证,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强制性规定,所以原告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并不影响其对该房屋行使所有权。所以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房屋。
就本案而言,由于并没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有关于房屋出租必须取得房产证强制性的规定,所以不能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