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债务人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成立后,支付令自行失效,转入诉讼程序,但是申请支付令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诉讼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债务人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成立后,支付令自行失效,转入诉讼程序,但是申请支付令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