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招聘新员工时,常发出录用信写明被录用人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被录用人报道时才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当出现录用信与劳动合同记述被录用人的工资待遇不一致时,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种情况是劳动合同约定不同于录用信的内容,如录用信约定月薪1.5万,劳动合同中约定月薪1万,因劳动合同通常在录用信之后签订,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就同一问题作了新约定,此时,劳动合同条款的效力高于录用信。
另一种情况,录用信中的内容没有出现在劳动合同中,这时不能完全依据合同签订时间来确定谁更具有效力,而是要看录用信在劳动合同签订后是否仍然有效。如果用人单位并未明确约定录用信的有效期,该部分内容在劳动合同签订后仍然有效。相反,如果用人单位在录用信当中,或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时书面说明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录用信自动失效,或者以劳动合同内容为准的,未在劳动合同中体现的内容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