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父亲(或母亲)和儿子(或女儿),若子女成年且具有正常的民事行为能力,则他们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民事主体。他们在财产上也是相互独立的。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其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
因此,欠谁的钱就应该还给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父亲(或母亲)和儿子(或女儿),若子女成年且具有正常的民事行为能力,则他们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民事主体。他们在财产上也是相互独立的。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其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
因此,欠谁的钱就应该还给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