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过程中
不仅有见证人
还有录像资料作证
为何立下的代书遗嘱仍然无效?
01 案情回顾 被继承人张某生前有两段婚姻,第一段婚姻配偶为陈某,双方育有一子张某1。第二段婚姻配偶为朱某,双方育有一子张某2。在张某去世后,张某2出示一份代书遗嘱,内容是张某将名下遗产全部留给儿子张某2继承。 张某1认为该遗嘱有伪造的可能性,且认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遗嘱无效。 法院审理后查明,该遗嘱系代书遗嘱,由张某生前好友孟某根据平时与张某的聊天内容整理后,于立遗嘱当日代书誊抄,年月日亦由孟某书写,好友周某、高某为见证人。 在遗嘱订立过程中,由朱某的哥哥对该过程进行手机录像拍摄,录像被分为四段,记录了孟某代书遗嘱、宣读遗嘱、张某在遗嘱上签字捺印、两位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字捺印的过程。代书人孟某未签字也未捺印。 02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代书遗嘱的形成要确保时空一致性,既要求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同时进行,又要求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在空间上处在同一场合,即边口述、边听写、边见证。 本案中,一方面,孟某代书遗嘱时是根据前期整理的摘录材料誊抄,不符合遗嘱人边口述、边听写的要求;另一方面,孟某作为代书人未在遗嘱上签字捺印,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故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 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温馨提醒 《民法典》第1135条对代书遗嘱有明确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在订立代书遗嘱的过程中要注意遗嘱人口述和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的时空一致性: 在时间上而言,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代书及见证人见证,上述三个行为应当是同时或基本上同时发生的。 在空间上而言,因为遗嘱是处分个人财产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即一个标准的代书遗嘱的订立过程应该是遗嘱人边口述、代书人边听写、见证人在旁边全程见证参与的过程。 同时,订立代书遗嘱还要注意代书人和见证人的资格问题。《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总的来说,遗嘱作为立遗嘱人处分其名下财产的方式,具有严格的法定要件和形式要求。设立遗嘱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尤其是,代书遗嘱不是立遗嘱人本人所写,在实际认定中,其效力也往往会遭到质疑,因此,更要谨慎对待。 而法律条款大部分人都能看懂,却未必能完全消化。尤其是没有相关经验及专业知识积累,在实际操作中难免会有瑕疵出现,进而影响到整个遗嘱的效力。 因此,正和建议,立遗嘱时,最好还是寻求遗嘱机构、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帮助,为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进行把关。以降低相应的法律风险,更稳妥地传递自己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