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存在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对股东会的该项决议投出反对票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三种情形包含: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在相应五年内连续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转让、分立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同时这一申请公司回购股权的权利如需进行诉讼,需要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股东不能和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股东退股的条件是比较苛刻的,在实践中较难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