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 婚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 婚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